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1號聲 請 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上字第101 號民事判決,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不當得利金額,僅極少部分遭本院駁回,惟本院判決卻命聲請人就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負擔10% ,此部分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為此請求裁定更正等語。 三、查,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酌量情形命聲請人負擔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10% ,此乃依職權所為,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