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04號上 訴 人 高雄市獅甲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據本院96年8 月3 日電話查詢結果,上訴人管理委員會已改選甲○○為上訴人之主任委員,惟迄未見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職權裁定命應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