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90號上 訴 人 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吳賢明律師 黃淑芬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8日本院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書 記 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