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13號上 訴 人 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甚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係起訴求為判決:㈠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6 萬3,360 元本息。是本件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且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首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以10 年計算權利存續期間。而據被上訴人自陳,其每月基本工資為1 萬5,840 元,故本件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0 萬800 元【計算方式:15,840×12×10=1, 900,800 】,而關於請求未給付工資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6 萬3,360 元,兩者合計為196 萬4,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54 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外,其餘2 萬9,2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書 記 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