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上訴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 複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複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