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上 訴 人 捷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書 記 官 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