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81號上 訴 人 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上訴人 塑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參 加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98年9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