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79號上 訴 人 人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 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64 號所為裁定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而法院之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26 條第1 項所明定,如非判決書所列當事人,不得對之聲明上訴,此為法理之當然。本件原審判決並未對於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判決,該公司並非原審判決所列之當事人,則上訴人對該公司提起本件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書 記 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