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㈡字第26號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與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於本院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0,000 元,應徵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書 記 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