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童德、高雄市立民族國中、梁滿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德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立民族國中 法定代理人 梁滿修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