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80號上 訴 人 甲○○ 乙○○ 丙○○ 辛○○ 戊○○ 丁○○ 庚○○ 被上訴人 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上訴人甲○○等7 人與被上訴人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各應徵如附表所示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書 記 官 施耀程 附表: ┌─────┬──────────────┬─────────┐ │ 姓 名 │ 訴 訟 標 的 金 額 │ 第三審裁判費金額 │ │ │ (單位:新台幣) │ (單位:新台幣) │ ├─────┼──────────────┼─────────┤ │ 甲 ○ ○ │ 467,836元 │ 7,605元 │ ├─────┼──────────────┼─────────┤ │ 丙 ○ ○ │ 711,704元 │ 11,730元 │ ├─────┼──────────────┼─────────┤ │ 丁 ○ ○ │ 912,036元 │ 15,030元 │ ├─────┼──────────────┼─────────┤ │ 戊 ○ ○ │ 535,918元 │ 8,760元 │ ├─────┼──────────────┼─────────┤ │ 乙 ○ ○ │ 112,441元 │ 1,830元 │ ├─────┼──────────────┼─────────┤ │ 辛 ○ ○ │ 108,029元 │ 1,665元 │ ├─────┼──────────────┼─────────┤ │ 庚 ○ ○ │ 656,071元 │ 10,7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