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80號上 訴 人 甲○○ 乙○○ 丙○○ 辛○○ 戊○○ 丁○○ 庚○○ 被上訴人 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訴人甲○○、乙○○業於99年3 月4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上訴人丙○○業於99年3 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上訴人辛○○、戊○○、丁○○、庚○○業於99年3 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均已逾限,仍未遵行,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