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85號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1,530,000 元)】及價額(請求返還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5張)合計為2,112,750 元【即1,530,000+35×16.65 ×1,000=2,112,75 0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2,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同期間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書 記 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