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上 訴人 香港商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 (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法定代理人 Allan Tak.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佳渝律師 參 加 人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何蓓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補充「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訴訟部分經本院審理後,參加訴訟費用之裁判有所脫漏,爰由本院依職權予以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 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書 記 官 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