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上 訴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岡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書 記 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