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郭麗香、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柯文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上 訴 人 郭麗香 訴訟代理人 李文捷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上訴人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談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