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7號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上 訴 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交還土地)等事件,均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 核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83,000 元(71,525元×12×10=8,583,000 元 ,即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次更審追加之部分),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9,061 元。 核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4,398,414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同一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 記 官 高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