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建造執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66號上 訴 人 威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華 訴訟代理人 賴淑靜 被 上 訴人 賴育瑋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建造執照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繳納裁判費,上訴人已於99年12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書 記 官 白 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