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君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林君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女人企業有限公司、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 年6 月26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6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