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大順素食企業有限公司、魏松榆、創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清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大順素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松榆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被上訴人 創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和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複代理人 康四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書 記 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