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古慶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慶南 黃景聰 詹益坤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之1 參 加 人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梁慶銧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複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