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抗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抗字第8號抗 告 人 亥○○ 相 對 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相 對 人 明鴻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宏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相 對 人 峯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原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高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相 對 人 羅明道即一成鋁門窗企業行 相 對 人 臺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王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劉家榮即颺理法律事務所 甲○○ B○○ 子○○ 天○○ 宙○○ 申○○ 午○○ 寅○○ 卯○○ 壬○○ 戊○○ 辰○ 巳○○ 玄○○ A○○ E○○ 戌○○ 癸○○ D○○ 庚○○ 酉○○ 地○○ 宇○○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9年4 月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5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相對人等侵入住宅毀損電腦,致無從使用電腦而延滯訴訟;抗告人與相對人等之紛爭尚未經第一審判決解決,抗告人有上訴之必要,詎原法院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下稱原裁定)。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許抗告人之上訴等語。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抗告人於民國99年3 月15日就原法院99年2 月10日98年度重訴字第215 號判決,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嗣經原法院以99年3 月18日98年度重訴字第21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系爭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被上訴人為何人及上訴理由書等事項。系爭裁定業於98年3 月22日送達與抗告人本人收受,詎抗告人未依限於同年月29日前向原法院提出上開補正事項,原法院遂於99年4 月7 日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一節,有抗告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系爭裁定、送達證書、原裁定附卷可憑(見原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5 號卷㈡第168 頁至170 頁背面、第172 頁至背面、第173 頁、第175 頁至背面)。足認抗告人之上訴不合程式且未按期補正,則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自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