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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抗字第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蔡文貴黃科瑜謝靜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抗字第8號

抗告人
亥○○
相對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相對人
明鴻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宏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相對人
峯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原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高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相對人
羅明道即一成鋁門窗企業行
相對人
臺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對人
王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對人
劉家榮即颺理法律事務所

      甲○○

      B○○

      子○○

      天○○

      宙○○

      申○○

      午○○

      寅○○

      卯○○

      壬○○

      戊○○

      辰○

      巳○○

      玄○○

      A○○

      E○○

      戌○○

      癸○○

      D○○

      庚○○

      酉○○

      地○○

      宇○○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9年

4 月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5 號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相對人等侵入住宅毀損電腦,致無從使用電腦而延滯訴訟;抗告人與相對人等之紛爭尚未經第一審判決解決,抗告人有上訴之必要,詎原法院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下稱原裁定)。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許抗告人之上訴等語。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抗告人於民國99年3 月15日就原法院99年2 月10日98年度重訴字第215 號判決,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嗣經原法院以99年3 月18日98年度重訴字第21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系爭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被上訴人為何人及上訴理由書等事項。系爭裁定業於98年3 月22日送達與抗告人本人收受,詎抗告人未依限於同年月29日前向原法院提出上開補正事項,原法院遂於99年4 月7 日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一節,有抗告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系爭裁定、送達證書、原裁定附卷可憑(見原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5 號卷㈡第168 頁至170 頁背面、第172 頁至背面、第173 頁、第175 頁至背面)。足認抗告人之上訴不合程式且未按期補正,則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自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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