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代位債務人楊○○(原名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楊○○請求分割其與被告丙○○等人之被繼承人蘇○○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3,721元【計算式:18,414,885元(如附表所 示遺產總價額)×1/4(楊○○之應繼分比例)=4,603,72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本件係先依目前證據資料為如上之核定,倘日後隨訴訟進行而更易遺產項目及其範圍,原告自應據此為聲明之變更,本院亦將另行核定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大貴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116.0 全部 4,535,600元 2 土地 同段三小段880地號 113.72 同上 4,719,380元 3 土地 同區○○段00之00地號 (公共設施保留地) 135.0 同上 5,508,000元 4 土地 同段215之9地號 5.0 同上 204,000元 5 土地 同段215之6地號 79.0 同上 3,223,200元 6 建物 同段885建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同上 224,000元 7 存款 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00000000000000) 10元 8 存款 板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00000) 471元 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小港郵局 (00000000000000) 20元 10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204元 11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0元 合計 18,414,885元 ※以上價額依據被繼承人蘇○○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補發)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小港稽徵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