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丙○○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72號 原 告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又請求分割遺產訴訟,係因財產權而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棟材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合計被繼承人遺產之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147,120元,且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合計為4分之1,故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36,780元(元之後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玲君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權利範圍或股數 價值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421/100000) 2,146,568 2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權利範圍:全部) 766,800 3 存款 臺灣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423,877 4 存款 臺灣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1,794,000 5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0 27,449 6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 1 7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0000000000000000 11 8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三鳳分行00000000000000 1 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前金郵局00000000000000 848 1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九如二路郵局00000000 45 11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 16 12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5,076,597 13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0 151 14 存款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三民分部00000000000000 3 15 投資 元富證券高雄分公司中信美國公債20年00000000000(48,000股) 1,467,840 16 投資 元富證券高雄分公司台積電00000000000(12,000股) 6,912,000 17 投資 元富證券高雄分公司富邦治理00000000000(48,000股) 1,530,720 18 票證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39 19 票證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54 說明: 1.上開遺產範圍及價值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 2.上開價值之貨幣種類及單位為新臺幣及元。 3.上開遺產之價值,總共新臺幣20,147,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