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淵 被 告 元創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娟 上列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元創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前曾聲請對被告元創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創數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5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 除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昱瑞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