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甘明豐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甘明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江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2,816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819,1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2,8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212,8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