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3 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