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3 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宜蘭五結二結郵局第二六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 96年1月23日對相對人發宜蘭五結二結郵局第26號存證信函(如附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影本各一份、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前揭如附件存證信函乃寄送相對人戶籍地址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3鄰35之1號,且退回之信封上,郵局送達人員雖勾選招領逾期之選項,有存證信函、戶籍謄本及退回信封在卷可稽,惟經本院函請該轄區警員前往前揭戶籍地址查訪結果,該戶目前無人居住,並經通報為空戶,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戶內,有連江縣警察局96年6月1日連警刑防字第0960006201號函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未能到達相對人,係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退件,非因聲請人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居所,是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