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號上 訴 人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上訴人 粟明德 被 上訴人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綏生 參 加 人 中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 上列上訴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鋼公司)、粟明德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新鋼公司、粟明德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新鋼公司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43,06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982,260元;上訴人粟明德上訴所得受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38,999,65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532,800元,均 未據上訴人新鋼公司、粟明德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新鋼公司、粟明德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