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乙○○ 被 告 甲○○ 邱錫樑即金隆昌汽車貨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羅東簡易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林 惠 玲 法 官蔡 仁 昭 法 官郭 顏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08 日 書記官程 志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