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達石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昌 訴訟代理人 林良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