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達石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昌 被 告 陳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經 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年8月2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 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