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38號原 告 林國智 一、原告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9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