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69號原 告 力鵬不動產仲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克樺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茂龍、陳茂坤、陳學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茂龍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 ㈡提出被告陳茂龍等3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