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30號原 告 誼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林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