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36號原 告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 訴訟代理人 江啟隆 一、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峯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765元,應繳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