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226號原 告 張麗如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武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萬元,應繳裁 判費58,915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8,41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