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小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388號原 告 李焌煒即良宥企業社 被 告 羅政杰 廖書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羅政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廖書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