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13號原 告 鴻伸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水泉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