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33號原 告 游輝參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武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0,000元,應繳裁判費77,626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7,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