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24號原 告 黃偉哲即竣竣商行 張鈞剴即宏承商行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張鈞剴 被 告 簡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