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救字第5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閻廷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宇果菜行即黃建宇、建宇果菜行即吳素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低收入證明書為據(見本院卷第 5頁),該低收入證明書固記載聲請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3款之低收入戶,然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聲請人於 106年之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109,232元,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份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而本件聲請人所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僅 1,000元,且因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之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聲請人僅需預繳 500元之第一審裁判費,堪認聲請人尚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