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243號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泛亞車業行(即車號000-000號車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