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07號原 告 郭得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