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94號原 告 閻廷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宇果菜行即黃建宇等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500元(計算式:1,000元÷2=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黃建宇、被告吳素玲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及建宇果菜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