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小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小字第240號原 告 李麒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盟竣即淯阡輪胎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為邱盟竣即淯阡輪胎行,住所地為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之2。然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之2之地址,經本院依職權函 請警員實地查訪該址居住情形,函覆該址之正確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位在該址之輪胎店於109年 初已結束營業,現址使用人不認識被告邱盟竣等情,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民國109年9月18日警刑偵字第1090044850號函及檢附之現場照片、查訪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72頁至第76頁)。且本院寄送與被告邱盟竣之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之2、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地址回證均 因遷移不明而無從送達乙情,亦有送達回證存卷可參,是起訴狀上所載之被告邱盟竣即淯阡輪胎行住所地址已無從認係被告之住所地。另起訴狀內並未填載被告邱盟竣即淯阡輪胎行之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其他年籍、商業登記資料以供特定人別。本院於109年9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邱盟竣即淯阡輪胎行之身分證 號碼、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商業登記資料以特定審判對象,該裁定於109年9月26日寄存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二結分局,於109年10月6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原告對被告邱盟竣即淯阡輪胎行之起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被告陳履泰、賴俊男部分另行審結)。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