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楊庭瑋、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321號 原 告 楊庭瑋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翁新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查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