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38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張棋迦即陶香甕缸雞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游文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8,44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