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靚馬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林貞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靚馬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智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1,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