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羅簡字第55號原 告 廖珮雅 訴訟代理人 吳姿穎 被 告 吳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受他人要求以其名義在電子商務串接系統商申辦帳戶,他人可能藉其在電子商務串接系統商之帳戶遂行詐欺行為,仍基於縱有人以該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7 年10、11月間某日,在某工地認識綽號「阿狗」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後,向「阿狗」借貸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應允「阿狗」之要求,向吳宜晉所負責之芸菲有限公司(下稱芸菲公司)申請成為芸菲公司之下游商戶,容任某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被告為芸菲公司下游商戶之名義,向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恆通公司)申請虛擬帳戶作為收款帳號。某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原告於107 年11月19日2 時35分許上網時,自稱「循環獲利」之分析團隊向原告表示其欲在「希臘國際娛樂」博奕網站賭博,需轉帳1,000 元即可開通帳戶,原告於次(20)日轉帳1,000 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後,進入上開博奕網站下注俄羅斯輪盤輸光點數後,自稱「梅杜莎」之詐欺集團成員邀請原告加入LINE之某投資群組內,該群組內自稱「瓊莉」之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佯稱:只要投入10萬元本金,馬上可以獲利30萬元云云,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7 年12月8 日轉帳3 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 年12月10日轉帳3 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 年12月11日轉帳3 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 年12月18日轉帳10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 年12月20日轉帳3 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於107 年12月21日轉帳2 萬元至金恆通公司提供予芸菲公司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總計匯款24萬元,而上開虛擬帳戶均係對應至被告向芸菲公司所申請之帳戶,被告應將款項返還原告。爰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原告所有之帳戶存摺影本、網路銀行匯款截圖、原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芸菲公司函文為證。且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第382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原告因遭人詐騙而將24萬元匯入被告之帳戶內,被告顯然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4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林恬安